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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有必要买吗_多少钱_车辆损失险条款_赔偿范围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车损险是什么
在汽车保险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是商业险中的重要组成部份。这款保险的保障内容是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如下: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了解机动车辆损失险赔什么以后,投保车主还应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赔责任条款,以便您真正读懂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同时也可提醒车主注意避免这些情况带来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说,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是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的。比如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等。此外,在车损险部分,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您加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后,保险公司就可负责赔偿了。
车辆损失险有必要买吗
车辆损失险作为商业车险中的基本险,是一种被保险人或者其授权的驾驶员在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了车辆的损坏,保险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险种。
车辆损失险有必要买吗?当然是必要的。车辆损失险不仅仅是对车主,对于车辆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不过有很多的车主认为车辆损失险没有买的必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对于险种的认识不够以及理解偏差,有很多的车主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之后,车辆损失险就没有购买的必要了,事实上这两个险种是不重复的,反而是相辅相成的,交强险是对除了驾驶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而车辆损失险则是对车辆进行赔偿。原因之二是因为对于自己所需要的保险不是很明确。一个全面的保险组合不在于险种的多与少以及价格的便宜与昂贵,最适合自己车辆的就是最好的保险组合。认为车辆损失险没有必要买的车主,大多对于自己车辆需要什么样的车险并不明确,否则也不会认为最基本的保障车辆权益的险种是没有必要购买的了。原因之三因为对自身利益的不重视。很多认为车辆损失险不必要买的车主,都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很好,不会发生意外事故,但其实这样的想法是对自己与车辆的生命财产的忽视,这样的想法增加了自身车辆的危险系数。
小编认为车辆损失险是有必要购买的险种,因为它可以很好的保障我们的利益以及车辆的安全。
车辆损失险多少钱一年
车险专家表示,“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投保车辆本身损失的险种。”,用通俗的话来说,“车损险赔自己,三者险赔别人”。保险业内人士建议,普通车1000多元的保费,大部分车主是能够承受的。对于豪华车来说,如果不买车损险,万一出了事故,更得不偿失。因此,如果没有绝对安全的把握,最好还是购买车损险。
所以车辆损失险多少钱关键还是要看条列里面所包含的内容。很多车主在投保后对保险范围产生理解偏差是很容易理解的,但保险公司需要主动为客户提供解释说明,并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保险套餐。
具体的来说,车辆损失险多少钱一年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公式:车辆损失险保费=(基础保费+车辆购置价*费率)*优惠系数
首先基础保费,这个基础保费和基础保费费率是由国家定的。一般来说基础保费是固定的,但也会有细微的调整,所以基础保费是浮动的数值。
再来看车辆购置价,这个价格是指购买汽车时候的实际价格,这个价格跟你购买的车型品牌等都有关,按照车辆的实际购入价格我们可以确定保额。一般来说保额都需要保满车辆的实际价格,不过,价格过高的话保额最多只能赔偿最高保额的价格而不会超过这个数值。
最后是优惠系数,这个系数根据保险公司来定,保险公司考虑保险的情况和客户购买的情况,来给客户一个优惠,是否优惠,优惠多少都由保险公司进行定义。
车损险保费的组成部分就是这三部分,我们看到车损险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部分都是有浮动的因素的,所以车损险的计算才会有比较多的变动。
机动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
车损险赔偿范围
以下导致保险车辆损失的都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1、碰撞、倾覆。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人为划痕不算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倾覆是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曹成本车翻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哪些不在车损险赔偿范围内呢?
1、地震,这是人所不能预测的,所以一般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2、精神损失费也在保险公司车损险的免责条例内;
3、酒后驾车、未年检的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
4、发动机进水后又打火,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不予理赔;
5、如果不是全车被强盗,车损险也不负责理赔;
6、汽车轮胎爆胎、汽车改装喇叭、车厢,汽车进行修理等都不在赔偿范围内。
具体内容车主们在给汽车投保的时候可以就保险条例加以查看。
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讲述的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赔偿,但须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
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 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
(二) 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
(三) 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
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修理而产生的废旧零配件的价值(以下称: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
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
(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
(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本公司在全损保额内按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核定赔款。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向本公司索赔的,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本公司将在按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确定的核定赔款中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0.5%;缺少原车钥匙的,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5%。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在本合同全损保额内负责赔偿其实际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则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如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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