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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签订的合同怎样无效
2021-10-29 19:07:54 来源:广东财经网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签订的合同怎样无效
转让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时,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哪些
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及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三部分。
(1)乡(镇)企业用地。包括乡(镇)办的、村办的、农民驻户办的及农民个体办的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出让、出租方式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时,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广东财经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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