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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互动实控人何志涛指使从事信披违法 遭罚款40万

2020-10-22 08:46:27 来源:广东财经网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2号)显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002280.SZ)存在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2019年三季报中如实披露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经查明,联络互动、何志涛、俞竣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联络互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9年9月9日,第一笔4900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2019年10月17日,第二笔80.96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第三笔4.63亿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2019年9月10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联络互动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5%的临时公告标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联络互动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2019年12月3日,联络互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书、股份冻结相关资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证监会指出,联络互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股东所持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2019年三季报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此外,对联络互动的上述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时任董事会秘书俞竣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志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并授意不披露股份冻结情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联络互动、何志涛、俞竣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联络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何志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俞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联络互动(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280)成立于2007年,前身为北京数字天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双向跨境电商、传媒、智能硬件及金融的集团化互联网科技企业。

  10月15日,联络互动发布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9000万元-1.1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26.37%-621.11%。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联络互动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联络互动”变更为“*ST 联络”。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联络互动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2号

  当事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何志涛,男,1982年2月出生,联络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俞竣华,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联络互动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络互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联络互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9年9月9日,第一笔4,900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2019年10月17日,第二笔80.96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第三笔46,254.64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2019年9月10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联络互动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5%的临时公告标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联络互动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2019年12月3日,联络互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书、股份冻结相关资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联络互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股东所持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2019年三季报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联络互动的上述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志涛、时任董事会秘书俞竣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志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并授意不披露股份冻结情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联络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何志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俞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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