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发〔2016〕153号
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地点和要求
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申报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分别至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或海陵区人社局医保中心(海陵北路与五一路交界口时尚广场四楼)申报缴费基数。
企业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市人社局二楼东会议室)初核,初核通过后至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市人社局一楼东大厅)申报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确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五险合一”申报。
2、企业单位应按照职工2015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6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标准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进行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省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2015年的养老金调整情况也要一并申报。
3、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泰人社发[2011]431号、泰财社发[2011]73号文件规定,同时申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
(三)企业单位缴费基数的初核
企业单位按规定如实填报《泰州市企业职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可登录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连同以下资料报送市人社局监察支队初核:
1.2015年全体职工花名册(含中途离职人员)。
2.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财务账册;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工资表(提供上述材料中的任意两项,含复印件一份)。
3、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四)缴费基数的申报:
1、企业单位初审通过后,携带U盘至市人社局征缴中心拷取申报名册电子文档,同时领取《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已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可登录网站下载打印相关文档。
2、企业单位携带初审过的《泰州市企业职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至市人社局征缴中心申报缴费基数。已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预审通过的,可在网上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纸质材料于6月底报市人社局征缴中心。
3、省行业统筹单位申报时须携带省社保中心审核盖章的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须携带2015年度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备案表、最新工资发放表、《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文档、纸质材料)。
6、申报名册须分别加盖单位和工会公章,且在职职工须本人签名,也可在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的签名确认表上签名,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名册无职工本人签名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五)其它事项
1、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建立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应保尽保义务。
2、根据有关规定,对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经办机构将从2016年7月起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对于符合国家、省规定55周岁(含以上)退休的女干部以及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在其达到50周岁时,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基础信息,重新申报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基数,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
4、今年我局将通过社会保险实地稽核的方式,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抽查,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申报情况、社会保险证年检有无逾期现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泰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1、市区凡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9月20日前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办理2015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2、参保单位年检时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原件。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应尽快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前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时参保单位要主动核对参保信息,包括各项基本信息、参保人数、参保险种等事项。有险种应保未保的,单位要依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有社会保险费欠缴的,单位要认真核对欠费情况,及时补缴欠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促,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1、泰州市企业职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填表说明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
附件1
泰州市企业职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社保代码: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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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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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 |
2015年职工人数 |
工资总额(万元) |
本期申报 |
缴费人数 |
年缴费基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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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 |
期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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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月人均缴费基数(元) |
拟申报2016年度月人均缴费基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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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减 因 素 |
项 目 |
单位填报 |
劳动监察支队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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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工资总额(万元) |
人数 |
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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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减少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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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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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不在本单位人员 |
聘用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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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租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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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中心托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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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等超过缴费最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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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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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该单位2016年实际职工人数 人,社会保险应缴费人数 人,年缴费基数 万元,核定月人均缴费基数 元。如该单位瞒报虚报职工人数、参保人数、工资总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申报人签字: 劳动监察支队经办: 单位法人(负责人)签章: 复 核: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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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填 表 说 明
1、当期申报月人均缴费基数=本期申报年缴费基数÷本期申报缴费人数÷12
2、“高管等超过缴费最高标准”、“工资低于缴费最低标准”对应的“工资总额”栏应填列该类人员2015年在本单位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中超过缴费最高标准或低于缴费最低标准的差额部分。
3、社会保险不在本单位人员须提供参保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劳务租赁人员”需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及协议,有其它项目的也需提供相应的资料。对工资总额与缴费基数的差额部分,如缴费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申报数。
4、请参审单位人员携带单位公章、工会印章和法人(负责人)印章。
5、本表中所有信息、数据必须按实填写。
6、本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劳动监察支队、征缴中心各一份。单位如有其他情况请另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