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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20〕8号)

2020-12-26 17:03:25 来源:广东财经网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和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免征社会保险费

  第一条 范围 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前的中小微企业(含享受“个转企”政策的企业和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免予征收。

  二、关于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范围 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大型企业(含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期限 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申请受理

  1.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提出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

  2.2020年2月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http://jlsi.jl.gov.cn)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

  3.参保单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需将缓缴相关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集中统一将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材料送至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参保单位综合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每月21日前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缓缴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局进行复核。

  2.省社会保险局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复核意见后,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缓缴相关材料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省社会保险局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反馈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发送至参保单位,并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下载填报)。

  第九条 缓缴办理

  1.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识登记,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

  2.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超期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2021年1月1日至补缴欠费到账前的滞纳金。

  四、关于企业稳岗返还

  第十条 范围

  1.普通稳岗返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中小微企业;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范围的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多的龙头企业,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共事业、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

  第十一条 期限和标准 稳岗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末,普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第十二条 普通稳岗返还程序

  1.企业通过数字证书或“吉林e章通”(手机盾)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申请普通稳岗返还。

  2.各级社会保险局通过“稳岗返还网上审核信息查询”界面,查询企业网上经办(手机盾)申报信息,根据申报企业ID,在“稳岗补贴审核”界面进行审核。

  3.根据“信用中国”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剔除失信、“僵尸”、不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4.审核通过后,由社会保险局对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6.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程序

  1.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

  2.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申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失信企业。

  3.各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4.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6.及时做好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五、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第十四条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第十五条 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原则测算,各地社会保险局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六、关于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第十六条 划分类型 按减免政策实施需要,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类型划分。参保单位类型具体为:

  1.大型企业;

  2.中小微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4.事业单位;

  5.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类型划分范围。

  第十七条 划定办法

  1.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定。依据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划定。依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3.事业单位划定。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定。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5.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名录确定类型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需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实完善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结合单位参保方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6.对相关部门尚未确定单位类型、参保登记信息无误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单位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要的,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险局依据单位填报的《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3)所承诺的本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实行承诺制,由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认定,提出类型划分审核意见。

  7.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具体减免费款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8.随同大型企业(集团)参保登记、缴费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简称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由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自行承诺申报,填报《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4)。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由社会保险局向参保单位发出《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附件5),按照上级单位类型进行确认。

  9.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 各级社会保险局将本地单位类型划分审核意见汇总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省社会保险局统一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单位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申请变更划分类型。

  七、关于社会保险费退款返还

  第十九条 原则 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应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必要时也可尊重企业意愿选择;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第二十条 登记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针对企业退费事项逐一电话回访,确认退费意愿后进行电话回访登记,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程序 各级社会保险局批量汇总企业退款金额,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用款审批单”,后附退款企业明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账号、开户行),履行退款审批程序后,予以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核算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根据退款资金使用需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及时办理退款。要根据退款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并将退款结果及时反馈。

  八、关于调整缴费基数核定

  第二十三条 缴费基数核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有关规定,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九、关于个人缴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缴费 本次减免政策是对适用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单位缴费部分应缴纳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减免期间参保单位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由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承诺书后,可申请缓缴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单位缴费部分审核审批程序同步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权益记录 对减免期间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在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涉及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十、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单位缓缴保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各级社会保险局初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预发基本养老金,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实施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失业人员正常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到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暂按缓缴前缴费情况预发,待疫情结束补缴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关于风险防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控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对各项政策措施要严格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通过经办大厅、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相关企业划型结论进行公示,确认一批公示一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

  第三十一条 违规处理 发现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违规违法问题时,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二、关于预算调整及运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原则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严格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基金支出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本着实事求是总体原则,在各项社会保险费“免、减、缓、返、降”的范围和期限内,合理预测基金收支,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变化调整情况,不得随意扩大调整范围。同时,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程序,保证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质量和编报进度。

  第三十三条 范围 针对社会保险费“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相关指标带来的影响,对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调整。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等基金收入预算调整。

  2.失业保险包括基金收入、基金支出预算调整。其中,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调整,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岗返还支出预算调整。

  3.工伤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方法 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分类测算分析,并相应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1.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类型划分标准、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分别进行测算,对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影响的相关指标进行合理分析测算,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

  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收入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依据缺口分担机制,对当年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后产生的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进行测算,适当调整地方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收入预算。

  2.编制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类型划分标准、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分别进行测算,对受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费政策影响的相关指标进行合理分析测算,调整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

  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疫情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3号)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失业保险待遇、稳岗返还支出做出测算,调整失业保险支出预算。

  3.编制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类型划分标准、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分别进行测算,对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影响的相关指标进行合理分析测算,调整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程序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报程序,应按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报职责和程序进行。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采用“三级测算、省级编制、二上一下”的形式,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依照有关要求和省级审核意见,逐级编制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由省社会保险局汇总形成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批准。

  2.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采用“三级测算、省级指导、市州编制、二上一下”的形式,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依照有关要求和省级审核意见,逐级编制2020年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由市(州)社会保险局汇总形成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采用“三级测算、省级指导、市州编制、二上一下”的形式,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依照有关要求和省级审核意见,逐级编制2020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由市(州)社会保险局汇总形成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做好基金风险预测分析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进一步强化基金运行风险的预测分析和监控预警,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资金运行情况,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快速落地落实,切实履行地方政府责任,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度,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政策制度机制,严格落实省和市县责任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做好基金运行监控预警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按照月报告、月调度、月通报、月安排工作机制,按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和支撑能力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对存在的风险要及时预报预警,与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客观如实地预计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以及收支缺口等情况,由市(州)社会保险局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局,并按月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方案,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预发、信息系统操作相关说明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方案另行下发。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2月起执行。

  

  附件1

  

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免、减、缓、返、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模板)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阶段性“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免征2020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含享受“个转企”政策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内新开工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免征工伤保险缴费政策。

  ——减半征收2020年4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内开工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半征收工伤保险缴费政策。

  ——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2020年12月31日前补缴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返还企业稳岗补帖。一是普通稳岗返还,即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二是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即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稳岗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工伤保险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主要依据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确认;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依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确认;

  ——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确认;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减免费款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参保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局申请变更类型划分。

  三、减免业务办理。参保单位原则上无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减免业务。对相关划型信息资料不全的参保单位,将被告知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修改完善相关信息,用以确定企业类型并办理相关减免业务。

  四、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类型划定无异议后,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按月代扣代缴。职工在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五、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无异议后,中小微企业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无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自愿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选择退回。

  六、参保单位缓缴申请。2020年2月起,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http://jlsi.jl.gov.cn),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单位承诺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将所需提供材料可拍照发送至社会保险局指定邮箱,或邮寄至社会保险局。

  七、疫情期间继续实行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经办管理服务。采取线上办、预约办、延缓办等方式,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业务咨询电话:????-???????

  (可公布多部电话)

   XX社会保险局

   2020年3月

  

吉林省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20〕8号)

附件3

  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划分标准,我单位为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20〕8号)规定,应当享受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参保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大型企业 (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划分标准,我单位(下属或代管独立法人企业)

  (共 名缴费职工,见《大型企业(集团)个人明细申报表》)为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20〕8号)规定,应当享受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与下属或代管独立法人企业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公章) 下属或代管独立法人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

  因贵单位为非独立法人,且未在相关部门查得企业类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20〕8号)关于“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规定,你单位类型以上级单位类型为准。现请贵单位上级单位出具本企业类型函。

  

   XX社会保险局

   年 月 日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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