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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应注意什么风险?如何看待现如今的各大银行的理财推销?
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现状
现如今,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包含越来越广泛,除了银行自己运作的产品外,股票、基金、外汇、保险、信托、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以及第三方理财产品等合作类代销类产品业务也是做得风生水起。
一、银行都在卖哪些理财产品?
1.自营类:银行理财产品
自营类银行理财产品,即银行自身设计研发,自营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23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理财业务,共发行理财产品32152支,理财资金余额为7.1万亿元。
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1)按风险和收益特征:
A:保证收益型产品:无论投资结果如何,到期银行均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固定收益。
这类产品与存款的显著区别在于嵌入了一个选择性期权,即不允许客户提前赎回资金,但银行可以提前终止产品,客户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需要卖出所投资的投资物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或期望的价格上变现的风险。)
B: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产品到期后,向投资者保证本金安全,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担。
Tips:“保证本金安全”,仅是针对于持有到期或产品提前终止的情况而言,如果客户提前赎回,则本金可能发生损失。另外,如果是外币产品,该类产品也不保证兑换成人民币后的本金安全。这种产品面临着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外币产品)。
C: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收益水平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的收益和本金安全,该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
一般说来,保证收益型产品的投资风险小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小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但不能一概而论。如有的结构性产品虽然采用的是保本浮动收益型设计,但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零收益的可能性较大。而有的债券类产品虽然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结构,但其收益较稳定,风险较小。
(2)按期限:
A:超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一个月以内)
B: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1~3个月)
C: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3个月~1年)
D:长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1年以上)
E:开放式产品(产品可以每天或者在约定的日期申购、赎回)
通常,期限越短,流动性风险越小,反之,则流动性风险越大。
(3)按投资方向:
A: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产品
该类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具体可以包括银行间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银行间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银行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这类理财产品一般涉及多个债券投资工具,通过综合管理而降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B:信贷类产品
以信贷资产或信托贷款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产品(我们将信贷资产或信托贷款投资比例不低于50%)。其中包括转让存量贷款的“信贷资产”和“信托贷款”两种形式。转让存量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信托公司,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以及收回,这类产品成为“信贷资产类”产品。信贷资产的收益由投资者、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共同分享。“信托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指定借款人,产品资金通过信托计划新发放一笔贷款。
银行主导的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与银行主导的信贷类信托产品代销这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1、银信合作理财受到的监管更加严厉,监管层为防止信贷资产表外化而持续出台了针对银信合作的监管法规;2、信托产品代销对维系银行高端客户起到作用,而银信合作通常只针对低端客户;3、银信合作的销售成本通常高于信托产品代销。
C:票据资产类产品
商业银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募集资金仅限于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理财收益则来自于票据贴现收益。目前监管法规已禁止理财产品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持有的票据资产。
D:证券投资类产品
商业银行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并可能聘请私募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投资顾问,产品募集资金以二级市场股票、股票基金等为主要投资方向,收益来源于市场买卖差价。
E: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
股权投资类产品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商业银行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平台参与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第二,商业银行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平台参与购买上市公司股权,主要是非流通股票。目前的股权投资类产品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善退出机制,在产品中通常设定了股权质押条款以及股权回购条款,股权质押率一般在30%至40%。
F:QDII产品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资产。目前来看,QDII产品主要可分为基金类、结构性票据类以及债券类这三种。
G:组合投资类产品
产品投资对象包含多种低风险类型标的的产品为组合投资类产品,其具体品种可以包括信贷类投资、信托融资类投资、债券投资、一级市场的申购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首发新股、增发新股、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的现金回购、国债、金融债、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存单、央票、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等等。
H:结构性产品
结构性产品,也称挂钩型理财产品是指交易结构中嵌入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类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通常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二是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期权)。其中,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部分,现金流不确定,且由于金融衍生品一般是保证金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风险较大,收益率也较高。结构型理财产品的回报率通常取决于挂钩资产(挂钩标的)的表现。根据挂钩资产的属性,结构型理财产品大致可以细分为外汇挂钩类、指数挂钩类、股票挂钩类和商品挂钩类等。
I:其他投资方向产品
投资其他方向的理财产品,比如挂钩贵金属理财产品等。
2.代销类:
银行代销理财产品与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同,前者由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产品设计、投资管理以及收益分配,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二级市场。商业银行仅承担销售职能以及部分产品的资金托管,不操作投资者的账户资金,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现在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有国债、保险、信托、基金、期货、券商集合理财、贵金属、私募、PE等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等。
二、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问题
“声誉风险”的巨大压力或把银行带入“刚性兑付”的困境。
1.背离代客理财本质
银行发行理财的初衷应当是代客进行资产管理,通过专业化运作,引导老百姓将闲置资金投向有增值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领域,实现财富保值增值,银行则在与客户共赢中获取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多数银行由于揽储业务倍显艰辛,纷纷把理财业务作为变相揽储的工具来对待。为了揽储,不得不大幅提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使客户获得的收益与投资标的不能一一对应,虽然银行会通过滚动发行理财来维持资金运转,支付理财客户本金和收益,但是并非来自真实投资盈利的收益支付,偏离了银行代客理财的本质。
2.期限错配
为了使理财产品获得高收益,银行通常选择滚动融入短期、成本低廉的资金,投向期限较长、收益更高的资产,通过期限利差来实现银行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产生了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期限的错配。这样的短融长投模式隐藏着流动性风险,银行只能依靠资金池不断滚入资金的规模效应和大数法则来控制错配的流动性。
举例来讲,银行理财产品一月发行一期,到期可以赎回,对应是一年期的资产,资产到期前,谁也不知是否真的存在违约风险,如到期投资标的真的违约,那么就是最后一棒的投资者买单。
现证监会主席、原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就曾撰文直称:目前银行发行的"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由于期限错配,要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3.资金池不透明
银行通过滚动发行理财产品不断募集资金,每一种理财产品的发行时间、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虽然不同,但是募集的资金都进入同一个“池子”,同时,银行不断拿出信贷资产组建“资产池”,多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着资产池里的多笔资产,单笔产品的收益与整个资金池挂钩,产品不能单独核算、不透明,这就是银行理财的“资金池”模式,资金池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一一对应进行监管,到底是投向什么产品不清楚,银行的投资收益不清楚,客户收益率如何测算也不清楚。虽然监管层要求各家银行清理理财产品资金池,以实现单一理财产品单独核算,但至今仍有部分银行存在不规范的资金池业务。
4.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
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足,是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如果投资者想要了解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说明书,可发现多数银行“犹抱琵琶半遮面”,在其官方网站上难以查找到充足的信息及数据。就连专门提供银行理财产品服务的数据服务商,也反映采集理财产品的运作数据有相当的困难。到银行网点咨询理财产品,同样存在产品信息披露不充足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力,导致产品购买的盲目性,给销售误导提供了“温床”。
5.销售误导
调查显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有31.4%的投资者经历过被误导现象。部分银行业务人员出于利益原因以及专业度的原因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形成有意或无意的误导仍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痼疾。除了回避或弱化理财产品风险,夸大理财产品收益排名外,在高额佣金的诱惑下,银行理财人员违规将代销理财产品说成银行自营理财产品或者私自违规推销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这些“私单”“飞单”引发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6.成为贷款腾挪工具
从实质来看,信贷类理财产品通常是银行将一个或多个贷款项目交由信托公司打包成为信托贷款计划或者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再由银行发行针对此类计划的理财产品以募集资金,而此后产品投资运行期间对信贷的后续管理工作也由银行来完成,信托公司在此类产品的合作中实质上仅起到一个“平台”作用,通过此种方式银行可以将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贷款项目腾挪出自身体系,一方面通过销售理财产品获得中间业务收入以增加利润,另一方面将贷款表外化,从而规避资本监管要求,同时在自身体系内预留空间去吸纳更多高收益的信贷资产,充分满足客户特别是关系紧密的大型企业以及政府融资平台的新增融资需求。
这类信托等通道类业务,是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通道类业务被许多人视为“影子银行”,然而更恰当的概括是银行的“影子”,因为这类业务仍由商业银行主导,其实质是贷款的表外化,融资方和资金方往往都是银行客户。
(影子银行: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的界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对欧美来说,主要是围绕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工具,这些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里多数不存在。国内“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 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7.内控不力 监管滞后、缺失
银行理财业务归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但是大多数银行自身对表内表外的风险控制体系并无区分,对表外业务也常常套用表内存贷款的风控方法,存在一定的不适用及监控乏力的情况。
我国监管部门对银行表外资产监管相对薄弱。随着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银行与其业务交叉越来越多。银行理财资金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通道进行变相信贷投放的现象越来越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对这些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等问题,监管薄弱。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缺乏一套用于监管的法律,也缺乏法律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在理财产品出现纠纷时,除了与银行理论外,投资者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监管缺位和滞后使得银行理财市场步入了“先发展,后规范”的老路。
即使是银监会出台多项规定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在新的销售办法里,监管方面对成本、风险和客户的风险监测以及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但是,在具体实施中银行依然有很多困难,银行打政策擦边球规避政策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三、 近期监管政策
在2010年,银监会已出台《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对存量银信合作的理财业务加强管理,其中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的30%。银监会规定,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28日正式颁布,旨在强化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9月3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2012年12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对本行代理销售的第三方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排查;但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暂不在其列。《通知》还显示,各银行应对照代销产品清单,对本行的销售系统进行自查,检查代销产品是否通过销售系统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是否存在线下销售交易和手工出单情况;如代销产品存在线下销售交易和手工出单,产品是否经过总行批准。
银监会曾于2013年3月25日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要求银行投资非标产品的规模不得超过理财产品总规模的35%或总资产的4%;同时要求理财产品必须与投资的资产一一对应,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进一步规范资金池业务。
2013年6月,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日系统正式启用。申报登记包括61个数据元,包括产品期次、运作模式、投资资产种类及比例等,以及产品审批人、设计人、联络人、投资经理的基本信息。通过审核后,理财产品、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将获得系统自动赋予的具有唯一性的登记编码,方可发售。
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国内11家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同时还将进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允许债券直接融资,意味着银行可以像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受托人一样,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债权融资“受益凭证”,向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向融资企业。银行由此将彻底摆脱刚性兑付的风险,并由此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而投资者在拥有自由的申购、赎回权的情况下,将最终回归理财产品的风险承担者的角色。允许债券直接融资,也将冲击银行理财目前的信托类通道业务。
2013年10月,监管层筹备多时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平台已经以内部专线网络的形式,在首批参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管理计划”试点的银行机构之间上线,未来有望向投资者开放。
四、 现行银行理财产品监管体系
监管建议:
1.提高监管能力,构建全面系统的理财产品监管体系,拓宽监管范围,克服监管滞后。
2.加强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
3.完善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和执法制度体系,杜绝投资者投诉无门。
4.继续规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结构,规范“资金池”。
5.继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教育。
6.银行提升自身内控能力,把握好风险控制第一关。
Part 3:如何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怎样去银行买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首先,你得有钱.
现在很多人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感到很困惑,兜里揣着现金或银行卡去银行转一圈,理财产品公布栏上琳琅满目的产品介绍总让人看得眼花缭乱,不知所措。
那么,怎么样在纷乱的理财产品世界里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一款呢?
第一步,在去银行之前你得对自己做个评估:我买理财产品的目的是什么?我能承受多大的风险?我买理财产品的这笔钱在这段时间会有可能着急用吗?我能接受银行代销的其他机构理财产品吗?通过了解了自身的这些理财特点,就能在选择理财产品之前,在银行员工推销的时候自己能有个明确的底线。好吧,这一招暂且叫,知彼先知己。
第二步,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理财产品的类型、投资风向、风险与流动性。在了解完自己的理财偏好后,了解产品的特征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将自身偏好与理财产品的特征做对比,一步一步筛选出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比如,如果我不能承受亏损,那我就比较适合保本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高但不保本的千万别碰;如果我投资的这笔钱有可能会有急用,那我就比较适合短期理财产品,以免出现提前支取造成的损失。完成这一步,基本就实现了知己知彼。
第三步:即使是选到了正规合适的理财产品,签协议时候也不妨多个心眼,一定要问清楚日后分红、赎回等注意事项,保留好相关凭证与证据,以防在后期出现纠纷时银行“店大欺客”。如不放心,也可随身携带录音笔或用手机将整个销售过程录下来当作日后证据。这一招,叫做有备无患。
小贴士1:如何分辨银行自营与代销理财产品?
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不一定风险都高,都不靠谱。但是如果你只相信银行的信誉,那么,分辨是否银行代销就很重要。比较直接的办法是观察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如果是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协议是只有银行印章的,但如果是银行代销产品,那么会有银行与产品发行或承销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以及产品投资方等的相关印章。另外,你可以记住理财产品的名称和代码,直接打银行客服询问。而如果销售协议上没有银行公章,则有可能是银行员工私售的第三方产品,要高度警惕。
小贴士2:如何辨别理财产品风险程度?
一般来说,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直接决定该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收益越高风险也就越大,比如投资于股票的产品风险会高于投资与债券或票据的产品。所以在阅读产品说明书时一定要仔细注意产品的投资方向。
小贴士3:提防预期收益陷阱
选购理财产品切勿只盯着预期收益看,并非每一款理财产品都能达到预期收益,部分结构性产品还可能造成亏损。根据对2602款结构性理财产品分别公布的预期和到期收益率统计,未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的有367款。
小贴士4:如何看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4个关键词:1,期限。注意包括认购期、到期日、资金到帐日等关键日期;2,投资方向。根据投资方向辨别风险;3,风险类型。银行自身给出的理财产品风险级别;4,收益。注意预期收益率非实际收益率,短期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也非实际期限内收益率,关注产品说明书中关于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赎回时候收益的计算方式,不懂可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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