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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从业人员执业迎进一步规范:由事前准入管理转为登记管理

2022-05-11 11:09:15 来源:广东财经网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迎进一步规范。

  5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表示,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等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等,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规则》共九章四十八条,涵盖执业要求、登记管理、信息管理、执业行为规范、证券公司管理责任、自律管理等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由事前准入的资格管理,调整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的登记管理。

  那么,《规则》主要有哪些内容?登记管理较资格管理有哪些不同?出台背景是什么?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九大要点。

  要点一:五方面规范职业行为,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本次发布的《规则》共九章内容,一是总则,二是执业要求,三是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四是登记管理,五是信息管理,六是执业行为规范,七是证券公司管理责任,八是自律管理,九是附则。整体而言,主要进行了五方面规范: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要求。将道德品行要求落地落实,进一步细化明确专业能力要求。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丰富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方式。

  二是建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明确登记管理流程,包括登记人员范围、登记信息、登记要求及持续记录等;明确信息管理流程,包括信息内容、报送要求及拟聘人员信息查询等。

  三是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围绕“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提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等基本执业要求;明确不得涉足非法证券活动、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从事投资、损害职业声誉及行业声誉等执业底线。

  四是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与内生性有效管理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审慎调查拟聘用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道德建设、执业行为约束等多方面强化人员内部管理。

  五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协会建立人员名单分类机制、案例示范警示机制、差异化管理机制等,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和声誉约束;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明确自律监督检查要求、内容及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等。

  要点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由公司判断,协会进行事后核查

  中证协表示,相较此前事前准入的资格管理,《规则》发布后的登记管理,更加突出专业水平与执业行为并重的要求,是由事前资格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着力点的管理方式转变。

  中证协指出,在登记管理模式下,相关人员是否符合从业条件由公司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判断。公司应对拟聘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确认符合从业条件的,即可先执业,再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办理登记。协会对登记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从业条件进行事后核查。

  要点三:水平评价测试不是准入型考试,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

  中证协表示,《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

  其中,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是评测相关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所需专业能力的方式之一。符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

  例如,《规则》明确,拟任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符合三项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相应科目测试:

  一是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以不参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二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考试、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考试等考试之一,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等单位从事经济、金融研究或者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可以不参加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三是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四:从业人员包括中后台管理工作人员,董监高均为从业人员

  对于《规则》的适用范围,中证协表示,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一方面,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以及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托管等业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另一方面,也包括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稽核审计、信息技术、结算等所有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中后台及内部管理人员。其中,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从业人员。

  此外,证券公司子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规则》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评级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其他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明确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规则》有关规定。

  要点五:建立执业信息库,进行持续动态管理,并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

  中证协表示,证券公司需按规定,报送相关人员的执业情况、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内部惩戒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

  同时,中证协将对登记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管理,建立执业信息库,对以上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予以公示,形成执业声誉管理体系,完善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此外,《规则》显示,将对行业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名单,根据行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建立并公布3类名单。

  一是保荐代表人等专项业务人员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A名单),二是水平评价测试未达到基本要求,由公司验证专业能力水平人员名单(B名单),三是最近3年受过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处罚处分措施人员名单(C名单)。

  中证协表示,将根据分类管理名单,从执业检查、持续培训等方面对相关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安排。

  要点六:证券公司对人员执业行为管理负主体责任

  《规则》明确了证券公司对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执业行为规范和问责措施,加强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和监督,在相关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时,及时进行自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中证协报告。

  中证协将进一步强化对行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执业检查、违规处理,并形成声誉约束机制,加大声誉约束力度。

  其中,《规则》提出了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廉洁自律、严守秘密、防范利益冲突、公平竞争等基本执业行为规范,突出强调了应当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要求;同时明确了执业底线,尤其明确不得有发表不当言论、违反公序良俗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明确要求行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要点七: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对于具有境外相关资质人员的管理程序安排,中证协表示,前期,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安排,协会发布了相关通知,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施行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满足规定条件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可以通过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向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中证协进一步指出,根据《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会将香港、台湾地区证券从业人员申请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程序调整为办理执业登记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香港居民、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执业登记。

  要点八:出台《规则》突出5个方面考虑

  中证协表示,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和“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也面临着新的变革要求,需要适应新的形势作出调整安排。

  其中,《规则》的出台,主要突出了5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第166条关于协会管理从业人员的要求,体现协会制定实施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从业人员行为、针对违规行为实施自律措施的法定职责。

  二是承接上位部门规章的授权职责,就执业要求、水平评价测试、培训、登记管理、信息管理、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体现自律管理补位行政监管的分工协作安排。

  三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新《证券法》删除证券从业资格表述,相应调整资格管理方式为初始登记与持续记录方式,体现由事前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工作着力点的工作框架转变。

  四是创新自律管理方式,在自律措施方式的基础上,运用人员名单分类管理、示范案例警示、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形式,体现以执业声誉为核心的激励约束管理方式新探索。

  五是强化执业行为规范,针对近年来的从业人员违规情形,进一步完善禁止行为规定和基本行为规范,体现负面行为约束和正面行为倡导并重的导向。

  要点九:将于近期发布水平评价测试、培训、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则,并优化升级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规则》发布后,中证协表示,将于近期发布水平评价测试、培训、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则。在《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行业较为关注的水平评价测试安排、培训学时差异化要求、执业声誉信息范围及报送查询流程等事宜均将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

  同时,将优化升级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根据《监督管理办法》《规则》的新要求,建设适应登记管理、执业声誉管理的智能化自律管理系统及执业信息库,便利公司执业登记、信息报送、信息查询等日常工作,同时为构建行业人员专业水平、专业责任、职业道德持续评价机制提供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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