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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股东违法炒自家股亏7549万 董事长竺晓东被罚

2020-11-14 11:38:37 来源:广东财经网

  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韵升控股”)、竺韵德、朱建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对韵升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等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韵升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600366.SH)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龙象”证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具体为:

  1.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累计买入“宁波韵升”3730.38万股,成交金额6.42亿元,累计卖出“宁波韵升”21.03万股,成交金额404.53万元,累计净买入“宁波韵升”3709.45万股,占宁波韵升总股本的6.66%。

  2.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累计卖出“宁波韵升”55,890,175股,成交金额4.76亿元,累计买入“宁波韵升”17.70万股,成交金额145.08万元。

  “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韵升控股安排员工办理,两账户交易“宁波韵升”的决策均由韵升控股作出,资金均来源于韵升控股,盈亏均由韵升控股承担。经计算,“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盈利208.35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亏损7757.22万元,两账户合计亏损7548.87万元。

  宁波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宁波证监局认为,韵升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于韵升控股的相关违法行为,时任韵升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8年5月起兼任总经理)竺韵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韵升控股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改任董事)朱建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

  一、对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和未依法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行为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罚款400万元;

  二、对竺韵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朱建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韵升控股于1991年8月25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竺韵德,注册资本4.20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

  宁波韵升自1995年以来从事稀土永磁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在宁波、包头、北京及青岛建有4个坯料生产基地。公司于2000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竺晓东:1979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高科磁业总经理;现任韵升控股副董事长、宁波韵升董事长、总裁。

  朱建康:1972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宁波韵升弹性元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韵升汽车电机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韵升控股副总裁、财务总监;现任宁波韵升副总裁、公司董事。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竺韵德、朱建康)〔2020〕7号

  当事人: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升控股),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竺韵德,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朱建康,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韵升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等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龙象”证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具体为:

  1.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累计买入“宁波韵升”37,304,770股,成交金额6.42亿元,累计卖出“宁波韵升”210,300股,成交金额404.53万元,累计净买入“宁波韵升”37,094,470股,占宁波韵升总股本的6.66%。

  2.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累计卖出“宁波韵升”55,890,175股,成交金额4.76亿元,累计买入“宁波韵升”177,000股,成交金额145.08万元。

  “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韵升控股安排员工办理,两账户交易“宁波韵升”的决策均由韵升控股作出,资金均来源于韵升控股,盈亏均由韵升控股承担。经计算,“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盈利208.35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亏损7757.22万元,两账户合计亏损7548.87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韵升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于韵升控股的相关违法行为,时任韵升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8年5月起兼任总经理)竺韵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韵升控股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改任董事)朱建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和未依法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行为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罚款400万元;

  二、对竺韵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朱建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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