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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师所7年背书 深陷中信国安虚增10亿元利润案
中信国安(000839.SZ)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结果已出,公司于3月3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号)。
《告知书》显示,中信国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于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
(一)虚增2009年-2014年收入
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力达”)、中农集团控股四川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农资”)、中农(上海)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楚丰”)、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的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万吨,总金额11.73亿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2009年虚增收入2.14亿元,2010年虚增收入1.15亿元,2011年虚增收入1521.86万元,2012年虚增收入1.49亿元,2013年虚增收入1.42亿元,2014年少计收入1.30亿元,累计虚增收入5.06亿元。
(二)少计2009年-2014年财务费用
青海中信国安与上述10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
(三)对2009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分别造成2009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33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2010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56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51.54%;2011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8098.15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7.24%;2012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53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54.23%;2013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74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9.66%;2014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626.92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56%。
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2015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2015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8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证监会认为,中信国安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孙亚雷、李宏灿、孙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毅群、晏凤霞、李向禹、李士林、罗宁、严浩宇。
孙亚雷,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任中信国安副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8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董事长,全面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管理工作,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宏灿,2008年3月至2015年4月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16年4月任青海中信国安总经理,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工作,知悉、组织、决策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中信国安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璐,2008年3月至2015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中信国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管经营计划管理、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分管审计部、计划财务部、青海中信国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吴毅群,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中信国安经营计划、财务工作,参与预售会议,在其明知青海中信国安实际产能的情况下,未对青海中信国安财务报表提出质疑;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士林,1997年10月至2012年6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罗宁,1997年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晏凤霞,1999年10月至2012年9月任中信国安财务部副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任中信国安计财部经理,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向禹,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经营计划财务工作,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严浩宇,2008年至今任中信国安总经理助理,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设备管理部、工程与材料部,监管销售,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亚雷、李宏灿、孙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官网资料显示,中信国安是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子公司——原中信国安总公司独家发起、部分改制、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公司。1997年9月22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10月31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信国安”,股票代码“000839”。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1997年至2020年,中信国安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而告知书中提到的中信国安2009年至2015年年报审计情况,具体如下:
2009年年报显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时签字的会计师为李欣、钱斌。2010年年报显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时签字的会计师为李欣、王娟。2011年年报显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时签字的会计师为王娟、杨俊学。2012年年报显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当时签字的会计师为王娟、龙传喜。2013年年报显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当时签字的会计师为龙传喜、钱斌。2014年年报显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当时签字的会计师为龙传喜、钱斌。2015年年报显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当时签字的会计师为龙传喜、郁奇可。
此后一年,中信国安年报的签字会计师仍为龙传喜、郁奇可,2017年更换为钱斌、闫菲。2016年年报显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当时签字的会计师为龙传喜、郁奇可。2017年年报显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签字的会计师为钱斌、闫菲。2018年、2019年年报显示,签字的会计师均为钱斌、李丹。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前身。公告显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转制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于2012年5月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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